發票託管說明
核准機關:
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內湖稽徵所
核准文號:
財北國稅內湖營業二字第1000013830號函
根據財政部令 台財稅字第0952400194號 「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」,於本網站消費開立之統一發票將不主動寄送,如需正本請至訂單查詢頁申請,並將發票號碼上傳至政府平台,供民眾自由查詢。(
本作業規定全文
)
1.發票狀態說明
在您付款完成、出貨後,就會開立電子發票,並寄MAIL通知您(捐贈和三聯式發票除外),您可隨時到訂單查詢頁查詢您的發票資料。查詢介面請見下方圖示:
2.電子發票作業重點說明
所有二聯式發票(未打統編、抬頭者)皆於發票開立後,以Email方式通知客戶,並於訂單查詢頁呈現發票檔;如您有需要,可於發票檔中按下
請寄給我
按鈕,填妥收件人姓名、地址和連絡電話等資料後,依斯楚將於7~15個工作天內寄出。
如您於訂購時選擇將發票捐贈,依據法令規定,已捐贈的發票無法索回,如有退換貨需求,將會將該發票作廢。且為了保障受贈單位的權益,捐贈發票電子檔將不顯示,謝謝您。
三聯式發票(有打統編、抬頭者),將於交易完成且確認無退貨需求後,列印寄出至訂購時所指定的發票地址。
每逢單月26日系統將自動兌獎(已索取、已捐贈、已作廢發票除外),中獎發票將於10日內以掛號寄至您的訂單地址,並寄E-mail通知您。
3.發票捐贈說明
買受人有捐贈發票行為者,營業人應確認受贈對象地址,並以每二月為一期,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,將買受人所捐贈之前期統一發票明細資料通知各該受贈對象,並經受贈對象確認,且有寄送中獎發票之義務。
發票捐贈單位
4.節錄「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」說明之
根據財政部令 台財稅字第0952400194號 訂定之「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」之第十九條:
營業人於網路上銷售貨物或勞務予非營業人且使用電子發票者,應於網頁明顯處提供整合平台網站連結,並於交易完成前將下列事項告知買受人,提供買受人接受電子發票或索取電子發票之選擇機制...(以下節略)
本作業辦法,全文請見電子發票作業平台公告之內文:「
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
」
有關見電子發票作業可參見電子作業平台: